| |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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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制之名稱及定位法如左:
長度:
公釐:等於公尺千分之一(○、○○一公尺)。
公分:等於公尺百分之一即十公釐(○、○一公尺)。
公寸:等於公尺十分之一即十公分(○、一公尺)。
公尺:單位即十公寸。
公丈:等於十公尺(一○公尺)。
公引:等於百公尺即十公丈(一○公丈)。
公里:等於十公尺即十公引(一○公引)。
地積:
公釐:等於公畝百分之一(○、○一公畝)。
公畝:單位即一百平方公尺。
公頃:等於一百公畝(一、○○公畝)。
容量:
公撮:等於公升千分之一(一○、○○一公升)。
公勺:等於公升百分之一即十公撮(○、○一公升)。
公合:等於公升十分之一即十公勺(○、一公升)。
公升:單位即一立方公寸。
公斗:等於十公升(一○公升)。
公石:等於百公升即十公斗(一○○公升)。
公秉:等於千公升即十公石(一○○○公升)。
重量:
公絲:等於公斤百萬分之一(○、○○○○○一公斤)。
公毫:等於公斤十萬分之一即十公絲(○、○○○○一公斤)。
公釐:等於公斤萬分之一即十公毫(○、○○○一公斤)。
公分:等於公斤千分之一部十公釐(○、○○一公斤)。
公錢:等於公斤百分之一即十公分(○、○一公斤)。
公兩:等於公斤十分之一郎十公錢(○、一公斤)。
公斤:單位即十公兩。
公衡:等於十公斤(一○公斤)。
公擔:等於百公斤即十公衡(一○○公斤)。
公噸:等於千公斤即十公石(一○○○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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