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引用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四十九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