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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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 |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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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條文:
|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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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
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四、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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