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舉發。
    被引用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