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三十一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被引用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