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二十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被引用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04318)
    第二十八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
  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四、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