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04106)
    第二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被引用條文:
   公民投票法(04106)
    第十七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