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04106)
    第六條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
    引用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01177)
    第四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五條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