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02411)
    第三十八條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中文字幕。
  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被引用條文:
   公共電視法(02411)
    第四十六條
      民眾對於電視節目,認為有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者,得以書面指陳具體事實,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電臺申訴。電臺應於接到申訴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及不服處置時之覆議方法通知申訴人。
  電臺未履行前項義務,或申訴人不服電臺前項之處理者,申訴人得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向董事會申請覆議。董事會接到覆議之申請後,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以書面附具理由,送達申訴人、節目製作人及總經理。
  節目製作人不服第一項電臺之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