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02411)
    第三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被引用條文:
   公共電視法(02411)
    第三十三條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