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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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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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 | 公共電視法(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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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 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三、投資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
四、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之事項。
公視基金會依前項第三款所投資之事業,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行為,應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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