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02411)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被引用條文:
   公共電視法(02411)
    第十九條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